有关正在进行法定清盘的Pacific Harbor Asia Fund I, Ltd(下称“公司”),由于各利益相关方对清盘人身份所持的意见不同,因此大法院指定了来自不同公司的共同法定清盘人(下称“共同法定清盘人”)。大法院指示共同法定清盘人应尽力达成一致协议,以规管彼等的职责和合作。在商讨协议的过程中,共同法定清盘人在如何支付清盘费用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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