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开曼群岛实体的经济实质规定概要
开曼群岛政府已通过立法,规定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或登记的若干实体须在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维持经济实质,法例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下文概述可能受到新法例影响的实体和活动,及因此需要考虑的合规问题。
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政府已通过立法,规定于 BVI 注册成立或登记的部分法人实体须在当地维持‘经济实质’,该法例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下文概述将受到新法例影响的法人实体,及合规所需采取的步骤。
开曼金融服务供应商(包括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实体)须遵守《犯罪收益法》(2018 年修订本)、《反洗钱条例》(2018 年修订本)(下称“反洗钱条例”)及 2017 年 12 月的《开曼群岛防止和侦查洗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指引》(经修订)(下称“指引”),以防止和举报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及武器扩散等活动。指引规定(其中包括)金融服务供应商应定期进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审计,审计频率应视乎实体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风险评估过程所识别的风险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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